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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当前公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jhajj
发布时间:2007-5-8 13: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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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蛟政办发〔2007〕35号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乡镇街区、各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乡镇街区、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本通知精神,安监、公安、交通、建设、林业、环保、农业、水利、教育、旅游和国资公司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并于6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辖区、本系统实际,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市安监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乡镇街区、各部门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辖区、本系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辖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及本辖区、本系统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乡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发布人:jhajj 发布时间:2007-6-6 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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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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